本文摘要:中国环境报记者 黄婷婷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健康,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
中国环境报记者 黄婷婷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健康,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要防范环境健康风险,什么行动最实际,什么手段最有效?在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看来,就是要推动环境健康立法。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吕忠梅强调,制定《环境与健康法》,可以从法律上健全和完善应对环境与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将涉及环境污染健康风险管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政策手段等进行明确规定。
这样做不仅可以为各部门防范环境健康风险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群众利益。为何要制订专门法?吕忠梅表示,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切实存在,局部性和区域性特征明显。“十一五”期间发生的56起III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中,89%与工业污染有关,主要集中在化工、金属采选、冶炼及回收利用行业;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是导致健康损害的主要问题,分别占55.4%和30.4%;80.4%发生在农村地区。“为了处理这些事件,各级人民政府花了很大精力,采取了许多临时性应对措施,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吕忠梅指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规范的支撑,没有处理环境与健康问题的长效机制。“随着环境资源压力进一步加大,环境问题与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交织,环境与健康问题将更加复杂化,如何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健康风险,会逐步成为评判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吕忠梅强调。
立法条件是否具备?法律手段是解决问题最根本、最重要的手段,但是,立法需要合适时机。目前制定《环境与健康法》是否适宜,是否可行?作为法律专家,吕忠梅已经有了较成熟的思考,“从政治层面、经济基础、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和国际进展等各方面来说,目前出台《环境与健康法》都是可行的。
”吕忠梅认为,从政治层面来看,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观,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主张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并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这就需要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环境健康问题。进行环境与健康立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当前的基本路线和根本方针为制定《环境与健康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基础。从经济基础方面来看,我国经过改革开放近30年的发展,GDP总量超过日本,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具备了限制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污染企业建设与生产、建设国家环境与健康风险监测网络和对健康受到污染危害的受害人进行补偿的经济基础,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达到了需要考虑环境影响的阶段。
从科学技术方面来看,我国的环境科学和环境医学近30年来得到快速发展,已经对各种环境污染物的产生、危害以及环境污染对人体危害的机理方面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环境监测和检测仪器以及人体健康检查设备的开发,也为环境污染物的发现、追踪和判定人体健康影响的程度提供了设备条件,为环境与健康风险监测与评价及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科学技术支撑。
从政策法规方面来看,我国基本上健全了环境行政管理的法规体系,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污染防治的法律,但尚无直接规定解决环境与健康问题的法律条款。环境与健康问题是一项跨领域的综合性工作,涉及相关部门较多,部门间协作应对必须责、权、利分明,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建立监管机制加以推动和落实。只有制定一部针对性强、全面具体的《环境与健康法》,才能扭转国家各行政部门在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时无法可依的局面。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和民法学界对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不但有许多论文发表,而且还有一些专著出版。
这些都为环境与健康立法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国际进展看,2008年韩国环境部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与健康法》,主要规定了政府与企业在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上的主要义务,并突出了对特殊人群与特殊地域的特别保护,设专章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框架内实施健康风险评价,开展健康风险评价是环保部门的法定义务。韩国的经验,可为我国制定《环境与健康法》提供有益参考。
要注意哪些问题?对于如何制定《环境与健康法》,吕忠梅也有进一步的考虑。她告诉记者,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在环境与健康管理上应明确政策措施、发展规划、资金保障,开展宣传教育,开展监测及定期发布环境健康风险等,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议事日程。“优良的生活环境越来越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的普遍追求,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针对高健康风险的污染物要定期调查和评价,发布生活环境的污染状况和居民的健康危害状况,让居民及时知道自己生活环境的好坏,了解自身因为环境污染面对的额外健康风险,这是各级政府的义务。
”吕忠梅强调。其次,要明确环境与健康立法内容。吕忠梅指出,立法应专门针对环境污染健康风险管理,明确环境与健康相关损害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包括建立环境与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环境因子风险评估以及对新技术和新物质的环境与健康审查程序,制定健康影响评价申请程序、环境与健康信息公开程序,定期开展环境与健康基础调查和特定地区环境流行病学调查,对环境与健康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管理,对高危人群和敏感人群进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及管理等。
第三,要明确法律责任。针对违反《环境与健康法》的规定,应明确相应的一系列法律责任和罚则,包括消除污染危险、停止污染危害、恢复环境质量原状、对伤者或者病人治疗康复、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等。
(编辑:SN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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